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根据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精神和各地普遍反映用地指标不足的现状,为首先在产业园区(集中区)提高土地利用率,现就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相关约束指标挂勾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产业园区,均应达到《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2009-2012年)》(川办发〔2009〕55号)有关提升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集约节约发展水平的要求,即:
(一)园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 65% ;
(二)园区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
(三)园区建筑密度不得低于 60% ;
(四)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5;
(五)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100 万元,产出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主营业收入);国家级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150 万元,产出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主营业收入)。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安排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其中,园区当年的工业项目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均需比上年有所提高,未提高的则不予安排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二、为落实产业园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相关约束指标,请申报2012年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产业园区修改相关申报材料表述内容和补充以上指标符合性的书面材料,并在4月17日前报送我委。其中,涉及统计数据均需经同级统计、国土部门盖章认可。
三、为加强产业园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相关指标调查工作,请各市州按季度上报产业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情况,主要包括:规划面积、上年底实际建成面积、当年新增建成面积、上年末累计投资额(含总投资、工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本年度及本季度新增投资额、上年销售收入和工业增加值和本年度本季度销售收入和工业增加值、建筑面积和工业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请你们组织辖区内产业园区按季度认真填写,并负责汇总、核实本地产业园区情况,加盖公章后于季后次月15日前报送我委产业园区处(含电子表格)。对产业园区不能及时报送调查表的,我委将不受理其申报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对市(州)经信委不按要求报送产业园区汇总数据的,我委将停止该市(州)范围内产业园区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资格(调查表电子版请在我委内网、外网中我处发布的信息栏中下载)。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产业园区处 邓 军、郑学奇
联系电话:86266867、8626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