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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之铸造部分解读
作者:中国制造协会政策研究中心     类别:行业信息     日期:2020/3/5 11:12:30     访问:3299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之铸造部分解读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正式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订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装备、产品、行业;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国家发改委从去年开始启动《目录》的修订工作,为进一步理顺铸造行业发展产业政策,中国铸造协会积极参与《目录》的修订工作,并组织专家和骨干铸造企业进行多次专题研究,针对《目录》中铸造行业和铸造生铁企业相关条款提出系统修订建议,以利于促进铸造产业优化升级。《目录》涉及铸造企业及铸造生铁企业相关条款如下。 

与铸造企业相关条款  

第一类 鼓励类(节选)
 
十四、机械 
16、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发电机保护断路器、泵、阀等关键配套辅机、部件 
19、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设备用转子(锻造、焊接)、转轮、叶片、泵、阀、主轴护环等关键铸件、锻件。 
20、高强度、高塑性球墨铸铁件;高性能蠕墨铸铁件;高精度、高压、大流量液压铸件;有色合金特种铸造工艺铸件;高强钢锻件;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耐磨损等高性能,轻量化新材料铸件、锻件;高精度、低应力机床铸件、锻件;汽车、能源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军工、海洋工程装备关键铸件、锻件 
24、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工艺与装备;铝合金集中熔炼短流程铸造工艺与装备;铸造用高纯生铁、铸造用超高纯生铁生产工艺与装备;粘土砂高紧实度造型自动生产线及配套砂处理系统;自硬砂高效成套设备及配套砂处理系统;消失模/V法/实型成套技术与装备;外热送风水冷长炉龄大吨位(10吨/小时以上)冲天炉;外热风冲天炉余热利用技术与装备;大型压铸机(合模力3500吨以上);自动化智能制芯中心;壳型、精密组芯造型、硅溶胶熔模、压铸、半固态、挤压、差压、调压等特种铸造技术与装备;应用于铸造生产的 
3D打印和砂型切削快速成型技术与装备;自动浇注机;铸件在线检测技术与装备;铸件高效自动化清理成套设备;铸造专用机器人的制造与应用  
25、铸造用树脂砂、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应用;环保树脂、无机粘结剂造型和制芯技术的应用 

十一、机械第二类 限制类(节选) 
33、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  
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  
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36、无旧砂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 
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 
48、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设备及工艺生产的铸件、锻件;不采用自动化造型设备的粘土砂型铸造项目、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项目、规模小于20万吨/年的离心球墨铸铁管项目、规模小于3万吨/年的离心灰铸铁管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节选)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机械 
11、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  
12、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13、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23、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  
24、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与铸造生铁企业相关条款 

第一类 鼓励类(节选) 

第二类 限制类(节选) 
六、钢铁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用生铁高炉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 

第三类 淘汰类(节选)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五)钢铁 
5、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2020年底前淘汰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  
7、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9、30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 



来源:中国制造协会政策研究中心 
2019-11-0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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